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专家审评意见单;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同时还应详细说明下列内容:
(一)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等有关情况;
(二)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三)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必要的验证情况;
(四)企业实施该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受理范围: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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