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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工厂检查审查要点
节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理解要点:
⑴ 工厂(Factory),制造商自己拥有的或受制造商雇佣委托其进行生产、组装活动的物质基础,包括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
⑵ 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人员,至少包括: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活动相关的各级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如果有)、采购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的人员、按制造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的人员、检验/试验人员、设备维修保养人员、计量人员(如果有)、内部审核人员(无论其他职责如何)、从事包装、搬运和储存的人员。各类人员都应有相应的职责,且各职责的接口应清晰、明确;
⑶ 指定的质量负责人原则上应是高管理层的人员,至少是能直接同高管理层沟通的人员。工厂可指派一名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履行相应职责;
⑷ 质量负责人(无论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被赋予覆盖1.1 a)~d)的职责和权限。他/她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或经历,并得到相应的授权,有能力协调、处理与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事宜,熟悉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对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
审查要点:
⑴ 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是否已规定,规定的充分性、适宜性、协调性如何;
⑵ 工厂是否指定了质量负责人,其是否被赋予了1.1 a)~d)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⑶ 通过对相关过程和活动的审核,确定质量负责人是否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⑷ 通过对相关过程和活动的审核,评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理解要点:
⑴ 本条款是对工厂资源的总要求,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人力资源和工作环境;
⑵ 人力资源的配备应满足质量活动对人员能力的要求;
⑶ 工厂应有足够的生产及检验设备,其技术性能、精度、运行状态等均能对认证产品满足强制性认证标准提供保障;
⑷ 工作环境是指保证认证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环境,涉及生产、检验、试验、存储等环节,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磁场、照度、洁净度、无菌、防尘等方面。工厂应识别环境要求,并提供和管理资源以满足要求;
⑸ 无论是由于外部原因(如:认证制度、认证标准等)或是内部原因(人员变动、设备更换、环境发生变化等),资源发生变化,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满足强制性认证标准的要求。
审查要点:
⑴ 工厂是否确定了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各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通过何种措施使人员满足岗位能力要求,目前各岗位人员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⑵ 通过对相关过程和活动的审核,判定企业提供的资源是否充分和适宜,对资源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⑶ 当资源发生变化时,工厂是否有畅通的渠道以及时了解相应的信息,是否能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其资源满足认证产品稳定生产
CCC认证简介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我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CCIB”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2003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目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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