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十项:铅(Pb)、镉 (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主要在PVC地板中用作增塑剂,在电子电气设备中可能存在于合成皮革、纺织涂层、PVC材料、印刷油墨、密封剂和胶粘剂中。
2011年7月1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指令2011/65/EU(RoHS2.0),将产品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别的电子电气产品(EEE)。此外,也根据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指令(EU)2015/863,对限用物质清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EU)2017/2102为欧盟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RoHS2.0新修订指令。
(EU)2017/2102对于2011/65/EU指令的主要修订如下:
排外产品中增加“管风琴”。
修改“专业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限制物质要求适用范围增加“2019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场的不在2002/95/EC指令范围内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指令2011/65/EU第4条第4款增加一个新要点,即“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不在2002/95/EC指令范围内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若零部件的再利用在可核查的闭环b2b回收系统内进行并已告知消费者,则限制物质要求不适用于如下条件的再利用备件:
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并用于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
从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医疗设备或监视和控制仪器回收,并用于在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
从在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回收,并用于在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
从在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中回收,并用于在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
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不在2002/95/EC指令范围内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并用于在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
对于2011年7月21日附录III所列的豁免,除非有特别规定的更短期限,大有效期应更新为:
附录I第1至7类和第10类,自2011年7月21日起五年。
附录I第8类和第9类,距第4(3)条规定的相关日期起七年。
附录I第11类,自2019年7月22日起五年。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其更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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