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编制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
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注: 打“*”号部分是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必须包括的内容,其它内容企业根据标准的实际情况说明。
附件4:
(一)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2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4、标准文本草案1份。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受理备案后,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标准报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1.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3.产品使用说明书(如有请提供)把这些资料提供给我,右侧作者工艺流程(大概流程,如有请提供) 技术参数(如有请提供)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生产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标准化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企业标准—遵循原则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3、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5、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8、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助料和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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