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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方法

 

聊到用途,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有朋友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当然了,还有朋友想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这到底怎么回事呢?实际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站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说说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

网址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查询方法:

1、打开任意浏览器,搜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2、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入首页。

3、在页面首页选择“信息查询”选项,点进入页面。

4、页面导航栏中的网址既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询步骤

打开百度,搜索国家市场监督,点击进入。

点击首栏服务-食药监管服务进入。

点击首栏在线服务进入。

找到网上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进入。

在搜索栏你可以选择产品名称或者其他两项进行查询。

这里我们举例查询大家常用的大宝,可以看到备案详情。

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显示注销是什么

“注销”表示此产品的批件已被注销,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是什么意思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化妆品是否有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如何查询

化妆品有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4年4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就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以及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提出了具体意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需于2014年12月30日前在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备案。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询方法:

在电商微商其他途径够买的化妆品,用的时候发现出现不同程度上的过敏现象,或者准备代理某品牌的产品,但不知道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做了化妆品备案,这产品是否有检验检测报告,在这里教大家一个方法,如何查证化妆品是否正规!

方法/步骤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

1、路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页→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国家总局网页: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fw.jsp

2、查询注意事项( 作为经营企业/消费者)

重点核实所查产品有无在服务平台上备案;

产品名称、实际包装与服务平台上的是否完全一致;

功能宣传与外包装上的是否一致等。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

1、路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首页→点击右上角化妆品模块→企业查询→国产化妆品查询/进口化妆品查询

国家总局网页:

国妆特字G X X X X X X X X

国妆特进字J X X X X X X X X

国妆备进字J X X X X X X X X

2.查询注意事项( 作为经营企业/消费者)

重点核实所查产品有无取得行政许可批件;

批件状态是否当前有效;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保质期

及标注格式等。

三、试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查询

1、路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首页→点击右上角化妆品模块→企业查询→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国家总局网页:

截至2018年6月19日,平台上1576备案记录,均为国妆网备进字(沪)备案号的产品。

四、企业合法性查询(从工商管理角度查询)

1、路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模糊查询企业名称/信用代码→图片验证→精准结果→企业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

2、查询注意事项( 作为经营企业/消费者)

部分查询无结果的企业,可以尝试在小微企业名录查询。

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百度经验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是什么意思

化妆品分两类:特殊类和非特殊类

特殊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

非特殊类:除上面几种之外都是非特殊类

2015年1月1日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国产非特设用途化妆品正式实施备案制度,每个化妆品生产厂家必须要经过药监局的审批才能生产,如果没有通过审批是不能进行生产的,是属于违法生产。

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也简称非特备案

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吗

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指南

一、 概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我院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检测。

二、 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②中文填写;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检验要求中“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⑤对于以下3种情况: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宣称去屑用途的,请在申请表备注栏中列明相应功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⑥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⑦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2、产品使用说明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二)样品要求

1、一次性提供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产品包装上应标明“样品中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

3、送检数量可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三、检测周期及费用

检测周期及费用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四、异议处理

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处理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是怎样?

备案检验→网上上传备案资料→上传资料审核→产品上市→备案后的检查和监督①备案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的备案检验报告 ②网上上传备案资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产品配方、上传产品包装平面图和正面立体图(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方先备案、生产方用委托方备案编号关联)③上传资料审核: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上传资料,通过、退回、责令整改、立案查处四种确认 ④产品上市:企业网上信息通过后,产品上市 ⑤备案后的检查和监督:市级监督部门对企业存档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间:备案上传通过后,3个月以内)还有其他问题不懂可以上立创质量家网站咨询客服,他们的智能备案系统也可以进行产品标签信息审查,减少产品信息的错误。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要检验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检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后,直接申请重新备案。

八、已获备案的产品,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提交产品备案信息。

九、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其中企业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做毒理相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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